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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立遗嘱将财产给“小三” 律师:遗嘱无效
来源:东南早报发布时间:2012年04月24日作者:

      阿雯和阿信(均为化名)结婚10多年。一天,阿雯发现,阿信写了一份遗嘱,拟将财产分给“小三”。阿雯心灰意冷,铁心与丈夫离婚,经历三次官司,她终于如愿。

 

立遗嘱给“小三”财产


 

引出离婚官司


  “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,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”。一首《最浪漫的事》感动着无数人,对于阿雯和阿信而言,白头偕老是别人对他们的祝福和祝愿。

  1998年8月,时年25岁的阿雯,经媒人介绍,认识了年长她四岁的阿信。两三个月后,他们依民间习俗举行订婚仪式,一个多月后,又依民间习俗举行婚礼。当年年底,他们在民政部门领了结婚证。

  婚后第二年,阿雯怀上了宝宝,可这个宝宝不幸流产。此后几年,阿雯未能再生育。夫妻俩抱养了一个女孩小樱(化名)。

  在阿雯看来,婚前双方未深入了解,这为婚姻失败埋下伏笔。婚后,两人性格差异较大,常有争吵,并逐渐升级,最终演变到非离婚不可的地步。

  2010年10月26日,阿雯第一次将阿信告到石狮市人民法院,要求离婚。

  在起诉书中,阿雯除了诉说不幸的婚姻外,还抖出了一个惊人的消息:2010年年初,她发现阿信有了第三者,阿信还写有遗嘱,拟将财产留给那个第三者。“我对这段婚姻感到心灰意冷。”阿雯称。

  但石狮法院审理认为,阿雯和阿信的感情尚未彻底破裂,遂判决不准他们离婚。

  但两人的感情未改善,一直互不来往。

 

二打离婚官司获胜


 

得到女儿抚养权


  2011年8月,阿雯再次起诉离婚。这次,她还要求法院将养女小樱判给她抚养,阿信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至小樱年满18周岁。理由是,小樱一直跟她一起生活,而阿信没尽到一个父亲的义务。

  当然,阿雯仍然提起了那份将财产分给第三者的遗嘱。阿信承认,遗嘱是他写的,但遗嘱上所说的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。他还认为,自己有能力抚养养女。

  三个月后,石狮法院宣判此案。法院认为,经前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仍未和好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准予离婚。养女小樱随阿雯生活时间较长,改变生活环境对她健康成长不利,因此判小樱由阿雯抚养,阿信负担养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,每月800元,每半年付一次直至小樱18岁。

  判决后,阿信不服将小樱判给阿雯抚养的判决,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他称,阿雯性格不好,不适合抚养小樱,且阿雯常年无工作,无稳定收入来源,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差。而他有较好的经济能力,能为孩子提供高品质的生活,满足孩子成长的物质需求。作为回应,阿雯向法庭提供了小樱的诸多奖状,证实养女跟她一起生活,身心健康发展。

  近日,中院终审驳回阿信上诉,维持原判。

 

【律师点评】


 

违背公序良俗


 

这样的遗嘱无效


  ■点评律师:福建致一律师所主任杨伟良

  离婚官司中,一方有外遇,将承担什么责任?根据《婚姻法》的相关规定,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,但主张另一方有外遇的一方,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,否则,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很难得到法院支持。

  本案中,真如阿雯所说的,阿信在遗嘱中将财产给“小三”,这种遗嘱是无效的。

  阿信自书遗嘱,将财产给“小三”这种情形应当属于遗赠。遗赠是指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、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。那么这种遗赠行为是否有效呢?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四条规定“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”、第三条规定“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,《民法通则》第七条规定“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扰乱社会经济秩序”。在遗嘱中将财产遗赠给“小三”,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、扶助的义务,违反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五十八条第(五)项,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,该遗嘱应当认定是无效的。